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不可抗力也可被视作任何一方建议中止合同的法定原因,无论该方与否组成债权人。因此,在爆发不可抗力的情况之下,债务人获得的不仅是再次履行合同的抗辩权,而且是解除合同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再次遵守违约责任的依据失去但是,如果合同的再次遵守只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明定的“不依法或者事实遵守”的情形,则可以造成除去再次遵守的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而不是除去债务人的所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不也许再次履行合同时,仍需担负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如损失赔偿,这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全然有所不同,因此在司法实务之中应该予以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