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XXX与第三人X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3月13日在贵阳市XXX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4月1日生育一女即原告XXX。2004年4月19日,被告XXX与第三人XXX因感情破裂在贵阳市XXX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XXXX一套赠与原告XXX。双方协议离婚后,该房由原告与第三人居住至今。因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义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遭到拒绝,双方形成纠纷,原告遂起诉被告。
张薇律师评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于2005年4月19日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一套赠与原告XXX,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合同系赠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赠与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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