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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31日生育一女朱龙。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分歧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加之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请:一、判令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朱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一半;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本市南明区花果园房屋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矛盾的产生的真实原因系原告在外包养情人,但目前双方矛盾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愿意与原告离婚。
经查明:原告朱大三与被告王丽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31日在本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1月31日生育一女朱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存在一定差异,为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贵州贵阳张薇律师评析: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四年,且已育有一女,该事实表明:原、被告双方婚后产生并发展了夫妻感情。双方矛盾的产生,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致,故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请属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原告在外包养情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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