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06年6月认识,2007年5月23日在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7月22日生育女儿XXX,2012年12月8日原告被诊断患胃癌住院治疗。2013年2月12日原告出院,出院后在外居住至今。婚生女XXX现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在下班及周末时探望小孩。
张薇律师评析:关于婚生女XXX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小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使孩子充分享受到父爱与母爱,婚生女XXX可以由原、被告双方轮流抚养为宜,待孩子有相应的识别能力时,再按孩子意愿处理。
|